上证函〔2025〕22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开门办审核”有关要求,规范和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起咨询沟通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最新工作实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上证函〔2023〕375号)同时废止。
《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栏目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2025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