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5〕14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便利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5年4月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函〔2023〕65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5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