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2〕71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做市业务和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权限开通等交易相关规则,便利市场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等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11月2日发布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权限开通指南》(上证函〔2018〕1149号)、于2018年11月2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南》(上证函〔2018〕1242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南》(上证函〔2018〕1243号)同时废止。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