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5〕3797号
各基金管理人、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提升市场服务,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上证函〔2024〕1982号)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参与机构按照修订后的指南办理本所基金业务,存量ETF基金扩位简称未包含基金管理人简称的应增加基金管理人简称,基金管理人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有序完成产品更名,保障业务平稳运行。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