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一、上交所关于发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配套业务规则的答记者问
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了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就规则的制定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请介绍一下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情况。
开展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是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能为境内投资者实现全球资源配置提供更多选择。上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了交易所层面的配套业务规则,以保障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依法合规进行。
上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8项业务规则。这些业务规则,是依据《证券法》、国务院转发的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证监会颁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上位制度规范制定的。
《暂行办法》是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持续监管、跨境转换,以及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上市、跨境转换等事宜作出了集中规定。以此为基础,针对沪伦通存托凭证的上市预审核、跨境转换和做市业务,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3项业务指引。
本次还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收费事宜的通知》《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4项配套业务指引和通知。
前期,上交所已就《暂行办法》等4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约200条反馈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市场主体对沪伦通存托凭证的业务模式和规则架构基本认可,所提意见主要集中于业务实施、规则执行和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上交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合理意见和建议吸收到《暂行办法》等业务规则中,后续还将通过制定配套指引、操作指南和组织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相关操作性事项。
2.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中,境外发行人可以非新增基础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这种发行上市模式有何特殊性?有哪些针对性制度设计?
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开展初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并无融资安排,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这一公开发行上市模式,有别于我们所熟悉的境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模式,不存在新增股份集中公开发售和申购等环节,而是按照一定机制通过跨境转换建立起必要的流动性后,即申请上市交易。
具体而言,境外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核准后,由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约定,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并由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业务约定,向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这一上市前的跨境转换业务环节也称为“初始生成”环节。待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上市份额和市值要求后,发行人即可提出上市申请。
由于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境外发行人以非新增基础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无法直接适用境内现行法律制度关于IPO公开发行上市的具体规定。由此,在发行核准和上市审核制度上,作出了如下针对性安排:一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将其纳入证券公开发行进行监管,由证监会依法核准公开发行;二是引入上市预审核机制,由交易所对境外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包含了发行条件)进行审核;三是结合境外发行人不进行募资等实际情况,对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作适当简化,证监会审核环节无需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四是为便利当事人,上市预审核申请和公开发行申请同步受理,其中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系中国证监会通过上交所受理。
3. 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中, 哪些境外发行人可以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在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做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顾名思义,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限定于在伦交所上市的境外发行人。在具体条件上,境外发行人首先要满足《存托凭证办法》《监管规定》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发行条件;其次需要满足《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上市条件。总的来看,上市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总市值规模要求,即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二是当地上市年限要求,即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三是境内上市规模要求,即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在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境外发行人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公告,应当在上交所市场进行同步披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以中文进行披露,等等。同时,考虑到伦交所主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上交所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大致相当;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限定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良好的信息披露合规实践;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仅有较高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方可参与等因素,《暂行办法》允许境外发行人在不降低信息披露实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调整适用上交所规定。做出相关调整适用安排的,境外发行人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交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则不予调整。
4.沪伦通存托凭证实行跨境转换有哪些考虑?具体如何实施?
沪伦通存托凭证交易制度的一个创新安排,是允许跨境转换。《试点意见》《存托凭证办法》对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作出了原则规定。允许沪伦通存托凭证进行跨境转换,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必须通过跨境转换建立流动性;二是,跨境转换有助于沪伦通存托凭证的合理定价;三是,跨境转换是境外市场存托凭证业务的通行做法,符合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国际化项目定位。
跨境转换是指境内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相互转换。以中国存托凭证为例,其跨境转换涵盖上市前的初始生成阶段和上市后的持续转换两个阶段。从业务环节来看,跨境转换包括生成和兑回两个方向。生成环节对应于境外基础股票转换成境内存托凭证,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兑回环节对应于境内存托凭证转换成境外基础股票,即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跨境转换作为交易平衡机制,具有双向性,由相关市场主体根据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自主判断实施,并自行承担风险。存托凭证在存续期间的份额数量,将在发行人获准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内,根据跨境转换开展情况而不断变化。
5.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机制与A股存在哪些差异?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方面,交易机制总体上与A股保持一致,但也做出了一些差异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与A股相同的涨跌幅限制,但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放宽至20%;二是对于以非新增基础股票为基础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在上市首日不放开涨跌幅限制,并使用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最近收盘价转换所得的人民币价格作为开盘参考价,且上市初期不适用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规定;三是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上交所不对中国存托凭证作相应的除息处理;四是中国存托凭证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即时行情等信息,但不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关于股票异常波动指标和交易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此外,中国存托凭证暂不纳入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
6.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具体条件设置上有何考虑?除此以外,还有哪些投资者保护措施?
《存托凭证办法》《监管规定》均规定,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进一步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即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境内法律和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参与证券交易等条件,并通过会员组织的综合评估;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资格条件认定,参照沪港通、股票期权等业务中关于日均资产认定、综合评估等既有要求执行。
之所以设置上述适当性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涉及诸多创新环节,业务较为复杂,对投资者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要求较高;二是,从港股通、股票期权等创新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验来看,资产规模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参考;三是,将具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被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排除在外,有利于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在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础上,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实行多维度的投资者保护安排,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求境外发行人保证境内投资者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大致相当,不得歧视境内投资者;三是要求存托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四是要求境外发行人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请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中国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等等。
7.境内发行人到伦交所市场发行上市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方面做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境内发行人到伦交所市场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是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监管规定》已从发行条件、发行价格要求、跨境转换和兑回期限限制、并购重组、境外投资者持有权益上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基础性规定。
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的境内发行人同时也是上交所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原则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的规定,对境内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监管。此外,由于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实行跨境转换,《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境内基础股票申请上市、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等事宜作出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境内市场做出的规定,境内发行人还需遵守伦交所市场的相关上市条件和监管规定。上交所将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发行人到伦交所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积极提供服务与支持。
本次集中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中文版请见上交所官方网站“本所业务规则-沪伦通类规则”栏目,英文版请见上交所英文网站“Laws & Regulations-Shanghai-London Stock Connect”栏目。
二、上交所推出信用保护工具试点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2018年11月2日,上交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开始试点,并成功达成首批信用保护合约。这是上交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指示精神,落实证监会关于探索运用成熟的信用增进工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债难问题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交易所市场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积极探索。上交所通过市场化的信用保护工具,引导市场修复对民企债券的投资信心,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当日,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成为首批信用保护卖方,共达成2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参考实体包含了不同主体评级的民营企业,分别为红狮控股集团(民营企业,AAA)和金诚信(民营上市公司,AA)。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为上述民营企业近期发行公司债的主承销商,其为自己主承的民营企业客户提供信用保护,有利于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提升市场信心,保障民营企业债券的顺利发行。
以国泰君安和浙商基金某产品达成基于红狮控股集团的信用保护合约为例,参考实体红狮控股集团近日在上交所公开发行“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扶贫专项公司债券”,该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精准扶贫项目”—会昌红狮水泥项目(该水泥生产项目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西江镇,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有效创造了当地贫困人口的就业)。国泰君安是该单扶贫专项公司债的主承销商,浙商基金某产品已成功认购该期专项扶贫债,国泰君安向浙商基金该产品提供红狮控股集团在交易所市场所发行公司债的信用保护。据悉,由于投资者对于主承销商为该期债券提供部分信用保护存在预期,投资者认购踊跃,全场认购倍数达3.03倍,发行票面利率为5.5%,处于簿记区间5.5%-7.0%下限,低于同期行业整体水平。信用保护工具的推出有利于打消投资者对于民企信用风险的担忧,扩大债券投资者群体,提高债券发行成功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上交所先行先试推出信用保护工具,开创了券商服务企业客户的新模式,券商可以为发行人提供“公司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工具”的综合融资解决方案,这将显著增强券商承销机构服务企业客户、特别是民营企业客户债券融资的能力。试点期间,信用保护工具将重点支持暂遇流动性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和双创企业债券融资;定价上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实行市场化定价。
下一步,上交所将尽快制定信用保护工具相关业务规则,以便更多符合标准的市场机构为客户提供相关信用保护服务和产品,更好地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企业的能力。
三、上交所关于同意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的答记者问
2018年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定同意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航油运)股票重新上市申请。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对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申请的审核情况,具体经过了哪些审核程序?
答:2018年6月4日,长航油运向上交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申请,是沪市公司退市后申请重新上市的首单个案。上交所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及审核工作。总的思路就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审查公司是否符合了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是否具备了公司上市所要求的经营能力和治理水平。
在具体程序上,长航油运的重新上市审核工作经历了业务部门初审、上市委员会审核以及上交所审议决定三个环节。初审环节,上交所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了法律、会计和行业专业人员,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核,前后发出四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予以补充披露、具体落实。上市委员会审核环节,组织了由外部委员为主的7名法律、会计、金融专家,重点就公司是否符合重新上市条件以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发展前景、经营管理团队等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聆讯。上市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公司进一步落实的事项。就这些事项,公司已予以落实。
2018年11月2日,上交所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依法依规做出了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
问题二:请简要介绍一下长航油运的基本情况,公司本次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长航油运成立于1993年,主营沿海和国际航线石油运输业务,于1997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2014年6月5日,公司因连续四年亏损,其股票从上交所退市,此后于2014年8月6日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证券简称长油5,证券代码400061)。公司退市后,于当年实施了破产重整,剥离了最大亏损源VLCC船舶(超大型油轮),减少了巨额债务负担。此后,公司在未改变主业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逐步改善和恢复了持续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目前,公司为全球第四、亚洲第一的Handysize(灵便型油轮)外贸成品油船东,拥有和控制船舶61艘,总载重吨为224万吨,年货运量约4000万吨。
关于长航油运重新上市条件,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有明确要求。从这些标准来看,公司已经符合了重新上市的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股本结构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为502340万元,社会公众股占比72.97%,符合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 ,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的标准。
二是财务指标要求。公司2015-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为6.11亿元、5.29亿元和3.8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32.41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54.79亿元、57.81亿元和37.29亿元,2017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33.44亿元,符合规定的重新上市财务指标条件。
三是持续经营能力要求。根据公司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意见,公司退市后,通过改革与调整,在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经营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公司的资本结构明显改善,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增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是公司治理要求。根据公司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意见,公司已建立并持续完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在改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方面作了持续的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不存在重大内控缺陷。另外,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一直为沿海和国际航线石油运输业务,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也未发生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五是合规性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境内外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被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条件。
问题三: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申请获得通过,是自重新上市制度建立以来的首单,能否简要介绍其对重新上市制度的实践意义?
答:重新上市制度是退市制度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由沪深两所在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建立,于2014年做了修订,其主要目标是要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为已退市的公司,在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后,提供重新上市的路径。应当说,这是一项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疏通退市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重新上市主要参照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程序和标准。例如,在三年盈利、三年审计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要达到一定金额、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与IPO公司的要求基本一致。同时,也考虑到退市公司已经经历过公开发行,其重新上市不再募集资金,公司中小投资者众多等情况,在制度要求上也不宜完全等同于IPO公司。总的来看,重新上市的条件宽严适度,尊重了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够让退市公司在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后有信心重新上市,也能够有效防范制度套利。
这次长航油运重新上市,是重新上市制度实施以来的首单实践,对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打通了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通道,有利于形成比较明确的制度预期。从公司实际情况看,公司主业比较突出,在油运行业具有领先地位,退市后没有借壳,主要靠自身努力增强了持续经营能力,这些情况为今后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提供了比较好的示范。同时,公司受制于前期历史负担和当前航运低谷影响,也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事项,如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盈利有所下行等。对于这些事项,公司也做出了股份回购、盈利预测等必要安排。我们也已要求公司就此对外予以充分说明,提示市场和投资者充分予以关注。
问题四:这次长航油运重新上市获得同意后,沪市其他已退市公司如申请重新上市,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我们也关注到,沪市一些退市公司对申请重新上市事宜较为关心。上交所一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制度,对公司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受理、审核。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首先需要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还需要强调的是,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支持退市公司在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健全治理结构,真正达到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要求后,再回到主板市场。相应地,退市公司必须专注主业、努力改善经营,真正恢复公司造血能力,才能满足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如果只是通过变更实控人、主业等手段,在形式上、数字上达到部分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但公司主业不够扎实,仍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也未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其在实质上仍不符合重新上市条件。上交所也将坚决杜绝制度套利行为,对于一些经营空壳化、僵尸化,主营不突出的公司,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其重新上市。
问题五:上交所作出长航油运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后,后续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本所作出同意长航油运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投资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同时,根据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
后续,上交所还将做好重新上市的业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协调股转公司、中登公司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上市后,依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其股票还将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至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后首份年度报告。
在做好重新上市相关工作的同时,上交所也将继续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对于触及退市条件的公司,“有一家退一家”,努力培育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净化市场生态秩序。
第二部分:媒体问答
《上海证券报》记者问:日前,证监会提出加快推进优化交易监管等相关工作。请问上交所在交易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交易监管是市场的基础性工作,既要严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底线,也要促进交易通畅,减少和降低不必要的阻滞。多年来,上交所交易监管工作一直根据市场形势和需求,在严守底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
今年6月底以来,受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等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沪指整体走势偏弱,投资者情绪较为谨慎。在交易一线监管过程中,上交所及时优化了交易监管方式,一是不再采用口头提醒等“窗口指导”方式,严格慎用暂停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二是对过度投机炒作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要以向会员发送风险提示函的形式,要求会员向投资者提示二级市场交易风险;三是对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事中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及时向证监会上报案件线索;四是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市场情绪,建立并完善了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动态监管机制。
下一步,上交所将着力优化交易一线监管制度,努力为投资者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氛围。结合当前市场形势,立足于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定位,坚持基于监管规则、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监管引导为辅的原则,审慎评估并适度调整交易监管相关措施,避免影响干预正常交易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交易权,把握好交易监管的力度和节奏,增强交易监管工作的可预期性和适应性。同时,继续强化一线监管履责,对于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等各类证券违法违规的行为,上交所还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精准打击制止,做好最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行使公平交易权利的守门人。
需要说明的是,交易监管工作的不断优化,目的是促进财富创造和资源配置的要素通畅流动。这项工作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回购和并购重组,与鼓励价值投资、引导增量资金入市等工作一道,构成了近期资本市场系统性工作的各个组成部分。对这项工作不宜简单认为监管尺度是“松”了还是“紧”了,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公平、正常交易得到鼓励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报》记者问:证监会提出鼓励价值投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引导更多增量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请问上交所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证监会提出要“鼓励价值投资。发挥保险、社保、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和资管产品等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引导更多增量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这是一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重要工作,既有利于改善市场短期的供求结构,也有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运行。
上交所市场一直是我国标志性的蓝筹股市场,拥有众多长期绩效优秀的蓝筹、白马上市公司。从刚刚披露完毕的三季报情况看,上交所上市公司中的实体企业净利润保持了同比21%的较高增速,蓝筹股集中的上证50、上证180成分股整体业绩增速均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对此,应该有两个判断:一是上交所上市公司总体体现了价值创造重于资金博弈,内生增长重于股价表现的特征。二是上交所上市公司总体动态估值进一步下降,处于全球市场相对较低水平,为未来均值回归过程中的价值发现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实践价值投资和机构投资者等增量资金入市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鼓励价值投资的过程中,价值创造必然应辅之以价值实现,才能真正唤醒意识并落实为实践。为此,上交所拟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价值实现进程:一是在“沪港通”基础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尽快落实“沪伦通”各项准备工作,引导北上资金积极参与沪市公司价值发现,引导国际机构在国际市场参与沪市公司价值发现,并对境内机构发挥示范作用。继续加强国际市场推介和路演工作,吸引更多国际机构投资者参与沪市价值发现。二是在交易、会员管理、产品创新等环节,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废止不必要的监管要求,研究出台便利各类机构开展沪市上市公司投资活动的措施。配合有关方面,推动降低机构投资者投资成本、财务成本乃至税收成本。三是积极落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强化上市公司回购、现金分红等回报价值投资、中长期投资者的手段,协同有关方面优化红利指数、回报指数等代表性指数安排。鼓励和便利优质回报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继续做大做强。四是积极配合税延养老保险入市试点工作,推动基础研究,为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增量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背景支撑。
上交所将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要求,从长期视角思考短期问题,以近期工作促进长远工作,为市场形势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部分:市场运行情况例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