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95号
当事人: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梅雁吉祥,A股证券代码:600868;
胡苏平,时任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10月25日股票交易结束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雁吉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截止三季度末,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王元昊,持股比例为0.85%,前十大股东中无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发现后向公司提出上述情况披露有误,并要求公司更正。当日晚间,公司又发布《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披露公司因统计错误,对已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进行更正,更正后的第一大股东为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5%。
根据公司前期披露,公司目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因此,前十大股东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特别是第一大股东的变动情况,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但公司在编制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时,未认真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持股信息,准确统计前十名股东信息,导致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且明显的错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梅雁吉祥及其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