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80号
当事人: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日电子,A股证券代码:600203;
许政声,时任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1年5月17日,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城钢铁)签订《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向对方提供节能服务,翼城钢铁则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向蓝图节能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2,000万元,除去运营成本后,预计公司可分享效益34,00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蓝图节能将项目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对方。2012年3月19日和2013年5月31日,蓝图节能又分别与翼城钢铁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将项目延期。
2012年4月,公司完成对蓝图节能51%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该项目开始后,蓝图节能实际投入1.93亿元,至2014年8月项目建设基本完成。2015年5月,翼城钢铁开始陆续提供能源介质进行无负荷试车。但试车合格后,翼城钢铁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15年10月30日起停产。2016年9月1日,公司发布公告,因翼城钢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蓝图节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核实,上述《服务合同》扣除相关投资成本后,预计能够产生12,000万元收益,对公司业绩构成重大影响,2013年5月31日双方约定项目延期履行时,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同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一定的专用性,翼城钢铁停产不仅导致该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前期投入也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对于上述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未及时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直至蓝图节能对翼城钢铁提起诉讼后,公司才在2016年9月1日予以披露。
公司未披露重大合同的相关进展,且因重大合同涉及重大风险事项时亦未及时披露,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第11.12.5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政声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政声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