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76号
当事人: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重庆港九,A股证券代码:600279;
孙万发,时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熊维明,时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曹浪,时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郝颖,时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人;
张强,时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1月29日,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九”或“公司”)发布2015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长50%左右”,主要原因是公司对九龙坡港土地收储款确认了部分收益。3月14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预计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下降20%左右。更正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重庆市地产集团尚未支付前述九龙坡港土地收储款的2亿元尾款,审计机构认为目前对该部分收储款收益不宜确认。3月18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报,实现净利润同比下降20.02%,与更正后的业绩预告基本一致。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为预增50%左右,实际下降20.02%,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了业绩变化方向上的偏差,情节较为严重。因此,公司业绩预告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况。同时,公司直至3月1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另经核实,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披露称本次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为确认九龙坡港土地收储款的部分收益,并提示了该部分收益尚有不确定性的风险,但公司未具体说明该不确定性风险的实际影响,即如该收益未能确认公司业绩将不增反降。据此,公司相关风险提示不够充分,不能予以免责,但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综上,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孙万发、董事兼总经理熊维明、董事兼财务总监曹浪、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人郝颖、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事实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孙万发、董事兼总经理熊维明、董事兼财务总监曹浪、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人郝颖、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强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