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64号
当事人: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狮头,A股证券代码:600539;
郝瑛,时任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16年6月16日,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中联")4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255.64万元。6月20日,狮头中联收到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狮头中联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对于前述事项,公司迟至7月14日才予以披露。同时,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于同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法院裁定冻结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且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郝瑛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郝瑛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