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33号
当事人: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上海建工,A股证券代码:600170;
李胜,时任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20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集团”)与上海建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四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装饰”)100%的股权。因建四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价格为1.76亿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79.58亿元的0.98%,公司直至2016年3月26日才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0.2.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九条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胜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