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23号
当事人: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海欣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851;B股证券简称:海欣B股,B股证券代码:900917;
俞锋,时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莉莉,时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21日,公司公告称,因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21日起停牌。2016年1月5日,公司公告称,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决定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股票继续停牌。2016年1月19日,公司公告称,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股票于当日复牌。
公司未审慎评估重大资产重组的可行性,在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直接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并以失败告终,为此停牌一周有余。在此之后,公司如须再次筹划重大事项,理应以合理谨慎态度行事,避免对股东正当交易权利造成不当影响。但公司仍然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启动非公开发行,并仍以失败告终。公司前后为此合计停牌将近1个月,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四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俞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理应审慎决策公司股票停复牌事项,积极推进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何莉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人,理应认真按照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和公司股票停复牌事宜。但二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审慎办理停牌并严重影响投资者交易权利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指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俞锋、董事会秘书何莉莉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慎办理停复牌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