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03号
当事人: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金化,A股证券代码:600722;
张树林,时任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控股冀中能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2015年11月23日下午股票收市后,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称“ 冀中集团正在筹划涉及冀中能源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但公告中未披露此次股份转让的对象和数量。经我部提醒,公司当日披露了《补充公告》,公告称“冀中集团正在筹划受让冀中能源所持公司部分股权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冀中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对于前述公告,我部事后审核发现,公司公告备查文件显示,公司此次转让股份的比例为“29.40%~29.99%”,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但公司在前述补充公告中未予明确披露。经我部发函督促,公司再次发布补充公告,披露了冀中集团拟受让公司股权比例以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
公司对控股股东相关股权划转事项的披露不完整,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张树林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树林予以监管关注。
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