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5〕0049号
当事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孚实业,A股证券代码:600595;
贺怀钦,时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梅君,时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工作负责人;
杨萍,时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于2014年确认关停容量补偿款23,94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公司该事项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首笔关停容量补偿款5,840万元。公司在收到补偿款时,就应当对关停补偿容量整体事项是否确认收入以及确认金额做出判断,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收入确认存在不确定性,也应当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披露存在的不确定性。但公司直至2015年1月31日发布2014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时,才首次披露“其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确认了关停补偿款23,940万元,致使公司经营业绩扭亏为盈”。根据2014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确认该笔23,940万元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对公司2014年经营成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同时,公司在业绩预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中,均未对该笔收入的相关情况予以说明,也未充分披露子公司实施小火电机组关停、转让关停容量指标的具体情况及进展。直至2015年5月8日,根据我部《关于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公司才对相关情况予以补充说明。
确认关停容量补偿款收入使公司2014年度扭亏为盈,对公司影响重大,但公司对确认关停容量补偿款收入及收到相应补偿款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贺怀钦、总会计师梅君、董事会秘书杨萍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贺怀钦、时任财务工作负责人梅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杨萍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