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5〕0024号
当事人: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同达创业,A股证券代码:600647;
薛玉宝,职位:时任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3年10月18日,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公司董事长专题会,审议通过投资2000万元认购财通基金——富春38号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2014年1月13日,公司再次审议通过投资1500万元认购财通基金——富春46号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公司上述委托理财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第9.9条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薛玉宝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据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薛玉宝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