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4〕0049号
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光电”)的控股股东,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将持有的联创光电2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国泰君安,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5月16日,购回交易日2015年5月13日,购回期限362天,前述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你公司迟至2014年6月12日才通知联创光电,联创光电于6月13日予以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2.3条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