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4〕0059号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姜志涛:
经查明,2014年2月24日,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广西省博白先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因劳务合同纠纷被原告林柱清、黄彦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于3月18日开庭审理,并于4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原告约1636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上述涉诉事项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分阶段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仅于6月27日公告了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和第11.1.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姜志涛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