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4〕0077号
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自2013年9月7日至2014年8月11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或上市公司)股份14,626,619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4.76%;通过转融券业务出借长江投资股份3,18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1.03%,以上减持和出借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9%。你公司在减持长江投资股份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停止卖出长江投资股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