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4〕0018号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双珉:
经查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达”)于2014年3月17日协议受让公司第二大股东广饶县金润投资有限公司11.62%的股份后,持股比例达到29.99%。3月18日,山东科达履行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未就其一致行动人刘双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12%股份的情况予以披露,导致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准确。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因此,山东科达及刘双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比达到30.11%,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
山东科达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时未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刘双珉作为山东科达的董事长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山东科达其直接持股的相关情况,未尽审慎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22条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希望山东科达和刘双珉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