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10号
当事人:
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工集团)为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或公司)的控股股东。电工集团原持有公司股份151,722,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4.35%。2016年10月24日,电工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份1,45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28%,且该减持股份的来源为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认购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电工集团作为长城电工持股5%以上股东,如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电工集团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披露减持计划,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和《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