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47号
当事人: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重庆钢铁,A股证券代码:601005;
刘大卫,时任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涂德令,时任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李仁生,时任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游晓安,时任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1月30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亿元左右。3月26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预计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8亿元左右,业绩更正原因为公司前期未能合理预计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事项,公司在对存货进行了全面清理后计提了减值准备,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3月31日,公司披露2015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87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为预亏39亿元左右,实际亏损高达59.87亿元,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重大偏差,差异金额达到20.87亿元,情节严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尽管公司3月26日公告称,公司业绩更正原因涉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事项,但该事项非突发性事件,公司在1月30日进行业绩预告时,即应根据会计准则对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形成相应会计处理结论,并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公司直至3月2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严重滞后。
综上,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也未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刘大卫、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涂德令、董事兼总经理李仁生、董事会秘书游晓安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刘大卫、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涂德令、董事兼总经理李仁生、董事会秘书游晓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