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7号
当事人:
丰林国际有限公司,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丰诚”)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19,8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22%。新疆丰诚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国际”)为一致行动人。
2014年11月4日,新疆丰诚将所持19,800,000股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并于2014年11月6日披露股东减持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5月11日,一致行动人丰林国际又卖出公司股票23,445,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987%。至此,新疆丰诚与丰林国际合计减持的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2%。丰林国际在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减持公司股份后继续减持,在合计减持的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减持的股份比例达4.22%,涉及股票数量巨大。
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控股股东丰林国际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