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军:
经查明,你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份买卖、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意向书(详见附件)。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要求听证,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其中应当载明要求听证的具体事项及申辩理由。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你无异议且不要求听证,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