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55号
当事人:
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XXX00J。
经查明,2024年2月19日9:30:00至9:31:00,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灵均)管理的多个产品账户大量卖出沪市股票,合计卖出11.95亿元,占期间市场成交额的比例较高,期间上证指数由2886.59点下跌至2868.07点,跌幅0.65%。
宁波灵均管理的上述产品账户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7.2条第(六)项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违反了《交易规则》第1.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交易规则》第7.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决定,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