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和12月10日发行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5伊财01”,债券代码125715)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5伊财02”,债券代码125686),两只债券均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曾于2015年12月30日将1,983.60万元募集资金划转至伊犁融和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2月31日将12,898.60万元募集资金划转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划转募集资金的行为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截至目前相关款项已返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募集说明书约定。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