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7〕26号
安顺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和2016年7月29日先后发行了安顺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安顺债”,债券代码135091)和安顺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虹阳01”,债券代码135674),均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根据16安顺债及16虹阳01的募集说明书,你公司承诺在相关债券存续期内不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你公司2016年末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较2015年末新增10.45亿元,违反了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承诺。据了解,你公司目前已收回7.3亿元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尽快落实以下事项:
1、制定整改措施,纠正相关违规行为,并于5个工作日内披露整改方案。如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债券的按期偿付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当同时进行风险提示。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