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债监〔2017〕7号
当事人: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作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发行的2012年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春和债)的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间对发行人及12春和债进行持续跟踪评级。
经查明,鹏元资信在出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的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无法保证相关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违规行为。鹏元资信披露的《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称,截至2016年11月30日,12春和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23,132万元,其中12,632万元用于特殊海洋装备制造项目,10,5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经查明,鹏元资信在出具上述报告时并未取得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凭证,相关披露内容也未经发行人明示确认。鹏元资信在未取得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中披露截至2016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能勤勉尽责,无法保证相关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投资者产生误导。鹏元资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鹏元资信予以监管关注,并要求鹏元资信在5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鹏元资信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