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6〕102号
河北省新合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合作债”)、非公开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新合作”)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上述债券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15合作债与15新合作的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管理等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15合作债及15新合作募集资金均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你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融资工具本息与子公司银行贷款。另外,你公司的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划转。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7.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及《暂行办法》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你公司应尽快就有关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如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我部将根据行为性质及情节对你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纪律处分委员会实施纪律处分。
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问题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履行持续期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