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7〕40号
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于2016年1月发行,发行金额4.75亿元,并于2016年4月在本所挂牌。专项计划由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
2017年3月7日,计划管理人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你公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供热设备、管网等重大资产进行抵押用于贷款融资,且未向计划管理人告知该事项。计划管理人已致函你公司并要求限期整改。2017年7月21日,计划管理人披露称你公司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2017年10月27日,计划管理人披露的专项计划2017年第三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项计划相关协议的约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尽快落实以下事项:
一、深刻认识违规、违约行为及对投资者权益侵害的后果,并切实配合计划管理人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协议约定,尽快完成整改工作。如你公司未能及时整改完毕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