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7〕27号
唐山市通顺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发行了唐山市通顺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15通顺债”,证券代码125802),该债券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15通顺债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4.48亿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3亿元用于项目建设,剩余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你公司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4.34亿元全部用于偿付其他应付款,收款方均为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此外,你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专户与公司一般户违规混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截止2015年底,你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15通顺债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4.9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非公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