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债字〔2012〕170号
关于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北京市政府债券、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和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终止
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 上海市河南省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6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北京市政府债券、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和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集合债券”)将于2012年5月25日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集合债券为3年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67%,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当期利息。
二、本期集合债券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5月22日,于2012年5月23日起终止上市,同时停止质押式回购对应的质押券的申报,本期集合债券相应的债券简称、代码如下:
债券全称 |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对应质押式回购出入库申报代码 |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 | 09广西01 | 130022 | 106022 |
2009年北京市政府债券 | 09北京债 | 130023 | 106023 |
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 | 09上海01 | 130024 | 106024 |
200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 | 09河南02 | 130025 | 106025 |
三、本期集合债券到期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并公告。
四、为保证本期集合债券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债券兑付效率,各会员单位务必做好本期集合债券兑付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