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告〔2016〕20号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和起草了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6年11月4日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021-68811782,电子邮箱:listing@sse.com.cn。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征求意见稿)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征求意见稿)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征求意见稿)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征求意见稿)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征求意见稿)
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