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上交所通报近期上市公司一线监管情况
近期,上交所继续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要求。8月份,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日常监管类函件50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38份,监管工作类函件12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07份;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6单。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一线监管。
一是加大对公司章程增设反收购条款的监管问询力度。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带有反收购性质的条款。这些条款,有的增加了收购方额外的信息披露义务,有的增加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要求,有的提高了召集股东大会和提出议案的持股门槛,还有的设置了董事和高管人员数倍于目前薪酬的离职补偿。总体来看,增加的反收购条款多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不当保护现任管理层利益等嫌疑,引起市场的广泛讨论。各方普遍认为,适度、正当的反收购条款有利于抵御过于具有侵略性、着眼短期利益的收购行为,可以维护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正常的收购秩序需要得到维护,反收购条款的设置,不能损害收购制度的内在功能,也不能使外部约束流于形式。收购和反收购,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在必要的监管下运行。对此,上交所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及时发出问询函,督促公司补充披露设置相关条款的原因和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等关键信息,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证监局。经过监管问询和证监局的约谈,一些公司已经取消了明显不当的反收购条款。
二是要求举牌方针对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后续安排的模糊性表述进行补充披露。举牌方股东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有严格的内容和格式披露要求,其中关于举牌方对公司资产、业务等的未来规划,投资者较为关注,影响市场预期和投资决策。但实践中发现,有举牌方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于未来是否会改变或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会筹划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的重大事项等关键信息,使用“不排除”、“暂无”等模糊性表述,引发市场猜测,也可能引起股价波动。对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于第一时间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举牌方严格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明确披露未来的具体安排。对于无法及时补充披露的,要求相关公司申请股票停牌。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司无法及时回复监管问询时采取停牌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在不确定的信息环境下作出决策,保障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投资者被不确定的信息所误导。这是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常规做法,与股价走势并无直接关联。
三是继续从严把握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要求。近期,监管中发现,一些公司的重组方案,对于重组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披露不够明确,引起市场较大争议。其中,有的公司新进股东自愿大比例放弃表决权;有的公司通过投资人“突击入股”标的资产,降低标的资产原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还有的公司在保证标的资产控制权的前提下,仅购买标的资产部分股权。这些方案披露后,引发市场广泛关注,普遍质疑其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对此,上交所一方面直指问题,对这些市场高度关注的个案进行多次问询,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重组完成后控制权是否实际上发生变化、是否形成管理层控制;另一方面,要求相关公司和重组方,按规定召开媒体说明会,现场回复媒体质疑。经过监管问询,一些公司主动终止了原重组方案。
四是对未按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个案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市场稳定运行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近期,上交所对几起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相关方加强了综合监管力度。其中,对慧球科技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来源,拒不核实控制权状况等事关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信息,并涉嫌泄露公告全文等行为,在启动纪律处分的同时,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处理。对昌九生化相关股东涉嫌通过“亲属持股”、“马甲持股”等方式,刻意隐瞒一致行动关系,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发出监管问询函和工作函,并提请证监局现场核查。在采取监管措施后,部分股东承认了一致行动关系,也将因其隐瞒行为被监管问责。后续,上交所将继续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努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部分:媒体问答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交易所提高了市政建设类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门槛,请问上交所是否做出了相关调整,能否进一步介绍此次调整的主要考虑?
答:2015年1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拓宽了发行主体范围,支持企业以其自身信用状况和盈利能力为偿债基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获得社会各方认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文件精神,《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鉴于目前融资平台公司名单尚未公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在审核实践中,对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是发行人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发行人属于退出平台类,或者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等相关业务的,其报告期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和现金流占比不得均超过50%,但募集资金用于省级保障房的除外。但审核实践中,发现部分发行人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政企不分,通过调整会计处理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形,不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经过反复论证与审慎评估,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甄别标准进行了修订,具体为:一是将“双50%”调整为“单50%”。即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取消现金流占比指标;二是调整指标计算方法。为提高指标合理性,发行人计算政府性收入占比,除了可采取报告期内各年度政府性收入占比的算数平均值外,也可采取“加权平均法”(各年度源自地方政府的收入总额/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总体来看,此次调整有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同时对市场影响范围有限。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秉持法制化、市场化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监管实践,及时修订并完善审核标准,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同时,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更好地发挥公司债券在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部分:沪市市场数据例行发布
沪市市场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