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博元投资涉嫌重大违法 被启动强制退市机制
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投资”)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这是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修订退市制度后,沪深两市首家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启动退市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通报博元投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移送公安机关有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5】280号),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证监会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已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该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情形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此,上交所将于2015年3月3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后,公司股票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证券代码“600656”保持不变,证券简称变更为“*ST博元”。
博元投资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后,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将督促博元投资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说明相关事项的时间安排及后续进展。请投资者对此予以关注。
根据退市规定,从博元投资披露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到终止上市,未来还需经过以下程序:(1)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后停牌;(2)上交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3)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前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如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之前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上交所将在收到相关判决书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的决定。
博元投资股票暂停上市后,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公司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一是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未作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的。二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7条的规定,博元投资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且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其他暂停或终止上市情形。
从长航油运、二重重装到博元投资,上交所去年以来先后有三家上市公司进入退市程序,这说明退市制度改革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发展方向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表明了监管层和交易所严格执法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第二部分:回答媒体提问
1上海证券报赵一蕙提问:请介绍博元投资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通报博元投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移送公安机关有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5】280号),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证监会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博元投资曾于2014年6月18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4067号),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被立案调查。2014年12月9日,公司披露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根据公告,广东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部分银行收付交易未真实发生,以及公司账面记载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信息与银行记录不一致等情况,并责令公司公开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情况及对公司2011-2013 年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2中国证券报万晶提问:请上交所解释一下对博元投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依据和目的?
答: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已经触发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新《股票上市规则》,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对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增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其中,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触发了该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退市机制中,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环节,主要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因该等重大违法情形暂停上市,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等特征,事先难以预见,需要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缓冲和准备。因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后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可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3第一财经电视台王易帆提问:博元投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期间的交易怎么安排?投资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答:博元投资股票自3月31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满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此阶段的全天停牌不计入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是,博元投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在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准入和交易限制等方面存在诸多特殊性,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博元投资在风险警示板的最后交易日具有不确定性。根据规定,博元投资股票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因重大事项停牌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且不计入30个交易日内。因此,最后一个交易日受实际停牌天数影响而变化,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特别风险提示和说明。
二是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投资者,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三是投资者参与博元投资股票交易,应当遵守上交所《股票交易规则》、《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交易。
4证券日报谢诚、上证报赵一蕙提问:请解释一下博元投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与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关系,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
答: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是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程序中前后衔接的三个主要环节。《股票上市规则》对三个环节分别作了具体安排。如前所述,博元投资股票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此后,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法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其股票将被上交所终止上市。
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鼓励公司主动纠错等考虑,《股票上市规则》按照退市程序的不同环节,对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对于因涉嫌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被启动退市机制的公司,为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相关条件比较严格。
就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而言,必须同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7条规定的四方面条件,分别是: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股票上市规则》对是否符合这四方面的条件,有十分明确、具体、严格的判断标准。例如,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之判断标准包括:(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又如,就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的判断标准包括:(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就终止上市后重新上市而言,公司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和第14.5.3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相关条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重新上市的一般条件,包括持续盈利要求和规范运作要求等;二是违法违规纠正和赔偿要求,与前述申请恢复上市的主动纠错条件基本一致。
5证券时报徐婧婧提问:博元投资目前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请问重组会影响其退市进程吗?
答:2015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增资控股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拟以6000万现金增资关联方持有的物流类企业广西资富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其40%股权,并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控股标的公司。
目前,相关规定未对公司在退市程序中进行重组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博元投资股票在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仍可继续进行重组。但另一方面,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相关退市机制的启动和实施,不受上市公司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博元投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能否恢复上市,被终止上市后能否重新上市,主要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具体清晰的判断标准。投资者须高度重视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审慎对待博元投资重组与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关系,理性参与退市风险警示期间的股票交易。
6和讯网谢刚提问:请问上交所对加强博元投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相关风险警示板交易监察有哪些安排?
答:在中国证监会决定将博元投资移送公安机关之前,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被立案稽查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上交所已督促博元投资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10日和2月10日先后三次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其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
博元投资进入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期后,上交所仍将督促博元投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披露重大信息,维护投资者权益,上交所将按照规定,自接到中国证监会有关博元投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移送公安机关的通知之日(3月27日)起,暂停公司的信息直通车公告业务,对该公司公告实施事前审核。
在防范风险警示板交易风险方面,上交所将依据《交易规则》、《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规定,督促会员完善风险提示及监控措施,确保投资者合规交易,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市场监控,对违规投资者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在博元投资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下的“信息披露——交易信息披露”栏目,每日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等交易信息。
7中国经营报肖中洁提问:请问如果博元投资在4月30日前不能披露年报,可能因在法定期限内不披露年报而退市,与涉嫌重大违法行为退市之间的关系?
答:同一公司因不同情形触发《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同的退市规定时,应当按照先触发先处理的原则予以解决。以博元投资为例,公司因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自3月3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此之后,如博元投资4月30日因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再次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标准时,将不再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停复牌处理。但是,公司仍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同一原则,后续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阶段,如博元投资因重大违法行为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两项事由触发退市相关规则,应当适用最先触及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予以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处理。对于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形竞合,上交所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督促博元投资及时作出风险提示,明确相关安排。
8网易财经赵婷提问:请介绍一下上交所目前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的情况,它们的退市风险如何?
答: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截至目前,上交所共有19家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根据《若干意见》和《股票上市规则》,只有当这些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时,才将启动退市机制。否则,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前期,上交所已督促相关公司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了立案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特别是加强了对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被立案稽查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公告,结合公司案情及相关规定,谨慎判断公司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9青年报孙琪提问:如果博元投资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此期间,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主动退市?
答:主动退市是《若干意见》规定新增的一项制度安排,由此,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对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性规定。其中,对于因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主动退市并无禁止性规定。
10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王一鸣提问:因博元投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追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的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博元投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上交所依法对博元投资因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启动退市机制,就是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理念,落实中国证监会《若干意见》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退市制度安排。后续工作中,上交所将持续督促公司及时充分地披露退市风险和相关进展,做好各项工作安排,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