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决定对上证5年期及10年期国债指数规则做出以下调整:
1.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剩余期限由原先的“国债期货交割月首日位于4-7年之间”,调整为“国债期货交割月首日位于4-5.25年之间”;
2.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剩余期限由原先的“国债期货交割月首日位于7-10年之间”,调整为“国债期货交割月首日位于6.5-10.25年之间”;
3、上证5年期及10年期国债指数的其他规则保持不变。
本次规则调整将于2016年12月9日收市后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