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字【2017】1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予发布。
请各相关结算参与人、托管人等参与机构按照《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开展并完成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