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证券出借业务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证交字〔2012〕12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证券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