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委托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货币经纪公司,为其交易或转让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债券衍生产品以及其他相关品种提供居间服务。
二、投资者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由交易双方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经本所确认后成交。货币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代理买卖或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三、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严格管理居间服务信息,妥善保存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定期向本所提交相关统计信息。
四、货币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债券市场业务规则,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五、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