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上字〔2002〕19号
日期:2002-2-24
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完善和规范股权管理和权益分派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证券登记制度的改革,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权益分派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业务及现金红利派发业务。
二、自2002年4月1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受理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及现金红利派发业务,上交所负责受理权益分派公告及新增股份上市业务。
三、上市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应在申请实施权益分派前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如需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现金红利,须签订《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协议书》。
四、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须在公告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附件1)或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附件3);
2、股东大会或基金持有人大会批准权益分派的决议;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理申请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三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申请信息披露,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送股(转增股本)上市申请表(如需要,附件2);
2、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3、公告披露申请表;
4、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须在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承诺对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性负责。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
七、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或基金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八、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请表中的股本数或权益数应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九、为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自2002年4月1日起,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的上市日,由现行的R+1日改为R+2日,即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R)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十、本通知发布前已执行的有关业务规则如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
2.送股(转增股本)上市申请表
3.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附件1
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 (表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特委托贵公司全权代理实施本公司的送股及转增股本方案,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公司全称 |
| |||
A | A股代码 |
| A股简称 |
|
股 | 股权登记日 |
|
|
|
B | B股代码 |
| B股简称 |
|
股 | 股权登记日 |
| 最后交易日 |
|
每股送股比例 |
| 每股转增比例 |
| |
每股送转比例(合计) |
|
|
| |
单位:股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
发起人国家股 |
|
|
| |
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
|
|
| |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
|
|
| |
发起人境外法人股 |
|
|
| |
发起人自然人股 |
|
|
| |
非发起人国家股 |
|
|
| |
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
|
|
| |
非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
|
|
| |
非发起人境外法人股 |
|
|
| |
职工股 |
|
|
| |
配售( ) |
|
|
| |
|
|
|
| |
非流通股份小计 |
|
|
| |
普通股(A股) |
|
|
| |
特种股(B股) |
|
|
| |
|
|
|
| |
流通股份小计 |
|
|
| |
股份合计 |
|
|
| |
备注: |
|
注:1、每股送股和转增股比例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数;
2、送股和转增股的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数为准;
3、本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不得手写改动。
申请人声明:
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送股、转增股本方案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申请人: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填写
送股登记编号:
经办人: 复核人: 日期:
附件2
送股(转增股本)上市申请表(表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特申请本次送股(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新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A股代码 |
| B股代码 |
|
A股简称 |
| B股简称 |
|
公告日期 |
| 除权日 |
|
本次上市增量 | 股 |
|
|
新增A股上市日 |
| A股上市增量 | 股 |
新增B股上市日 |
| B股上市增量 | 股 |
备注 |
|
|
|
注:本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不得手写改动。
董事会秘书(签字):
申请日期:
电话:
传真:
申请人: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初审人:
复审人:
日期:
附件3
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特委托贵公司全权代理发放本公司派发的以下现金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公司全称 |
| |||
| A股代码 |
| A股简称 |
|
A股 | 股权登记日 |
| 除息日 |
|
发放日 |
|
|
| |
| 每股红利(税前) | 元 | 每股红利(税后) | 元 |
| B股代码 |
| B股简称 |
|
B | 股权登记日 |
| 除息日 |
|
股 | 最后交易日 |
| 发放日 |
|
| B股每股红利(税前) | 美元 | B股每股红利(税后) | 美元 |
派发年份 |
| 派发(年度\中期) |
| |
项目 种类 | 代发股数(股) | |||
A股 |
| |||
B股 |
| |||
职工股 |
| |||
国有股 |
| |||
|
| |||
合计 |
| |||
备注 |
|
注:1、A股:每股应付红利额(税前、税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数。
2、B股:每股应付红利额(税前、税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数。
3、本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不得手写改动。
申请人声明:
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发放现金红利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申请人: 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公告日期: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办人: 复核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初审人: 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