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6〕61号
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根据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规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其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于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1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