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3〕6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便利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做好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的通知》(上证函〔2021〕322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