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16〕2237号
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便于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顺利开展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港股通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实施。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业务指南(2016年第一次修订)》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拟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申请机构,应当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书面申请;达到参与本所港股通测试要求后,可以向本所会员部发送测试申请邮件,邮箱地址:jdsong@sse.com.cn。会员部联系电话:021-68803713、021-6880064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港股通业务会员指南>和受理会员港股通业务开通申请的通知》(上证函〔2014〕553号)和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租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参与港股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78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