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时任董事长沈新民、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
经查明,你们在职责履行等方面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对你们予以通报批评。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补充意向书(详见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公司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且你们无异议。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时任董事长沈新民、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通报批评的意向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