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债监〔2017〕4号
当事人:
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于2016年2月发行了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35232,以下简称16森工建),该债券由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吉林森工存在未能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违规情形。根据吉林森工于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吉林森工将3.2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剩余1.33亿元分别提供给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根据吉林森工书面回复意见及提供的募集资金使用银行流水等材料,16森工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不包括提供给子公司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且吉林森工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银行流水不符。吉林森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吉林森工予以监管关注。同时,要求吉林森工应当引以为戒,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2.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