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6〕248号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发行了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绵科01”)与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5绵科02”),两只债券均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据本所目前掌握的情况,2016年7月18日,15绵科01、15绵科02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冻结资金为2.2亿元。据本所了解,2016年11月17日,发行人已完成2.2亿元自有资金向新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划转工作,募集资金冻结情况已消除。
鉴于上述事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重大风险,本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尽快落实以下事项:
1、积极配合私募债券承销商的指导,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出现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2、积极配合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工作,保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安全规范,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私募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