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7〕41号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10月13日分三期发行了总额32亿元的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智光01”、“16智光02”及“16智光03”,债券代码125669、135221及145005),其中第一、二期债券由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第三期债券由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实施研发中心等设施建设。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拆除新建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截至2017年6月末,你公司仍未执行法院裁定,并在涉案土地上建设研发中心等项目,涉及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约6.19亿元。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直至2017年8月30日才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第4.9条的规定。
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