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7〕43号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发行了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发行金额8亿元,该债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均未就新增对外担保事项及新增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情形进行完整披露。同时,你公司目前仍未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3.2.2条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及第3.3.1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并责令你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你公司应就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