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7〕25号
镇宁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发行了总额1亿元的镇宁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简称“14镇宁债”,债券代码125509),该债券由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担任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违规使用14镇宁债募集资金的情形。你公司曾将1,100万元募集资金出借给镇宁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将2,612万元约定用于粮仓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未履行变更程序。经了解,你公司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并落实了整改措施,所涉资金已返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
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应在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