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7〕28号
江苏银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发行了总额11亿元的江苏银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银宝01”,债券代码136334),该债券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违规使用16银宝01募集资金的情形。你公司曾将1,100万元募集资金出借给关联公司江苏盐阜银宝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19,7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子公司盐城市农业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经了解,相关违规行为目前已经纠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