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级交易商的持续买卖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一级交易商提供买卖报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权证连续竞价开始 5分钟至收盘前5分钟,一级交易商必须提供买卖双边报价;
二)双边报价的最大价差为卖价的 5%与0.05元之间的最大值;
三)每笔报价的最低数量不低于 1000份;
四)报价更新间隔不得超过 60秒。
二、下列情况下,经本所同意,一级交易商可暂时不提供双边买卖报价。下列情况包括:
一)权证行权最后一个月内;
二)当没有足够数量的权证份额可供卖出时,流通量提供者可仅提供买入报价。
三、下列情况下,经本所同意,一级交易商可暂时不提供买卖报价。下列情况包括:
一)当权证标的证券之买卖报盘量不足,或标的证券之价格于一段短时间内出现急剧波动时;
二)当发生技术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之情形时,导致流通量提供者无法对冲仓位风险,或在提供权证流通量时要承受不合理之负担;
三)权证行权最后两周内;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