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会员交易成本,经证监会批复同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席位年费收取模式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要改革席位年费收费模式?
席位年费是会员交易成本支出的重要部分。目前,两个交易所席位年费都采用固定收费制,即一个席位每年收取固定的金额。两个交易所席位年费收取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席位的固定年费制只是会员席位年费与席位数量挂钩,而与会员对交易所系统的使用情况无关,这种收费模式的市场化程度低,未反映出会员对交易所技术系统资源占用情况,也未体现会员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二是在市场低迷、佣金放开和会员盈利水平持续下降的情况下,现行席位年费收费标准过高,增加了会员的交易成本;三是现行席位年费收费模式不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为建立市场化的席位年费收费模式,减轻会员的负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进行席位年费收费改革研究,并推出了新的席位年费收费模式。
二、席位年费收取模式改革方案的要点?
此次席位年费收取模式改革方案主要特征在于改变了固定年费制,采用申报流量计费制,即根据各机构(包括会员、特别会员和持有专用席位的非会员)申报笔数进行收费。方案要点如下:将申报分为交易类和非交易类,每类申报又分为基础流量和超额流量,基础流量免收费用,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超额流量费率分别为每笔0.15元和0.01元;实行席位年费最低限额制,各机构所有席位的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超额流量部分应缴纳的席位年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明确采用了新老收费方法孰低原则计收2004年的席位年费,确保各机构2004年席位年费不上升;该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为何席位年费的收取与申报笔数挂钩,而非与成交笔数挂钩?
一方面,各机构在席位上的申报量增多,则席位年费支出相应增加,反之,席位年费支出随之减少,充分体现了收入与支出相协调的原则;另一方面,从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的巨大投入及管理角度出发,各机构申报笔数的多少对技术系统资源的占用程度不同,申报量大的应当付出相应多的费用,反之,则少付费。
之所以将席位年费与申报笔数而非成交笔数挂钩,主要是考虑申报笔数是申报者可控制的,而成交笔数则由于电脑自动撮合成交方式致使申报者无法控制,所以该方案没有考虑成交笔数。
四、在改革方案中,将申报分为交易类申报和非交易类申报,其目的是什么呢?
主要是为了实行区别费率。交易类申报包括买入申报、卖出申报和撤单申报等,非交易类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配股申报、转委托申报、指定交易申报、回购登记申报等。无论是交易类申报还是非交易类申报都占用了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资源,因此,两种类型的申报都需要交纳费用。但是,考虑到非交易类申报没有给各机构带来直接收入,因此,对非交易类申报以极低的单价0.01元/笔象征性地进行收费。
五、有关在制定席位年费改革方案时的会员交纳的席位初费问题
这是关系到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两家证券交易所充分考虑到了会员席位初费支出对证券交易市场的重大作用,通过设定免费申报笔数的方式体现会员席位初费的价值。改革方案将每类申报分为基础流量和超额流量,每个席位(不论是否停用)每年2万笔的交易类申报和2万笔的非交易类申报确定为基础流量,超过基础流量的申报,属于超额流量。各机构每年享有的免费申报笔数=该机构持有的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数×2万笔。由此可见,一家机构拥有席位越多,免费申报笔数就越多,得到的实惠越多。
六、为何将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超额流量的费率分别确定为每笔0.15元和0.01元?
对每笔非交易类申报象征性地收取0.01元,是为了让各机构都意识到非交易类申报同样占用了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资源。在全面降低各机构席位年费支出的原则下,综合考虑了对各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类会员2004年及追溯测算的1999-2003年席位年费支出的影响后,我们将每笔交易类申报超额流量费率确定为0.15元。
七、为何要以机构为单位,设定年费最低限额制?
如不实行席位年费最低限额制,特别会员、持有专用席位的非会员及个别会员的平均每个席位年申报笔数不足2万笔,则他们所缴纳的席位年费为零,这样会员尤其是证券公司类会员负担就会相对较重。从《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看,各机构在每个交易所至少开设一个席位,按照原来上证所标准至少应缴纳席位年费2万元,因此,设定最低席位年费2万元,可以保证在收费整体下降时,相当一部分特别会员、持有专用席位的非会员席位年费下降且没有一家负担增加。
八、交易所采用新老收费方法孰低原则,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少部分证券公司按照新收费方法计算的席位年费可能比按老方法计算(以2004年6月30日正在使用的席位总数及每个席位2万元或3万元的原标准计算)的席位年费高,为了让这些证券公司有一定的时间适应新的收费标准,2004年席位年费采用新老收费方法孰低的原则,对该部分证券公司可能增加的费用不予收取。
九、在新方案中,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时间如何设定?
目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在每年7月和12月收取席位年费的。与原席位年费固定收费不同,新方案必须在事后收取席位年费,如在每年1月份收取上年的席位年费,会在交易所和各机构的会计核算中产生预估收入、费用较大及相关税收的问题,同时收取费用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因此在每年12月份收取上年12月1日到当年11月30日的席位年费比较合适。
十、一家机构如何计算席位年费(举例)?
如一家证券公司在2004年6月30日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使用的10个A、B股席位,则每年免收费用的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为20万笔,按老收费方法应缴纳20万元。假设该家证券公司今年的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分别为200万笔和150万笔,按照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超额流量费率0.15元和0.01元的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席位年费为28.3万元〔=(200-20)*0.15+(150-20)*0.01〕,但按照新老收费方法孰低原则,该证券公司只需缴纳20万元。
再如一家机构在2004年6月30日拥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在使用的2个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则每年免收费用的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为4万笔,按老收费方法应缴纳6万元。假设该机构今年的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分别为15万笔和8万笔,按照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超额流量费率0.15元和0.01元的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席位年费为1.69万元〔=(15-4)*0.15+(8-4)*0.01〕,但根据席位年费最低限额制,该机构应缴纳2万元席位年费。
十一、每笔申报都需要交钱,投资者负担是否因此会加重?
席位年费的最终承担者是证券公司等机构,与投资者无关。此次改革只是改变了交易所对证券公司等机构席位年费的收费模式,投资者交易费用缴纳情况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不需要向证券公司、交易所缴纳每笔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费用。
十二、这次席位年费改革对券商等机构有怎样的影响?
我们测算了本次改革对券商等机构2004年席位年费支出的影响。从总体上看,如采用新方案计算,且当今年7-11月日均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笔数分别是上半年的65%和23%时(今年7-9月情况如此),各机构的支出将比按老方法计算的支出下降20.4%,比2003年同期下降25.1%。从个体上讲,没有一家机构席位年费增加,降费最大的券商少支出460万元左右。
券商等机构减少席位年费支出是此次席位年费收取模式改革给他们带来的最直接好处,但意义不仅于此。此次席位年费收取模式改革,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市场化收费机制:即市场差、少盈利或亏损时,少收费用;市场好、会员盈利较多时,多收费用。改革的意义还在于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